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孙全:
本院受理原告徐连诉被告孙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30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9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保函费8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247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5月08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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