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飞: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80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本息19317.26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担保费及服务费1206.00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18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14.2%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7月1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滞纳金;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差旅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6月04日上午10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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