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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荣华诉被告宋月明、李娟娟、常州市金坛明珠稀土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1 16:46:26 浏览次数:6576

区人

  

(2016)苏0482民初4105号

宋月明、李娟娟、常州市金坛明珠稀土厂:

  本院受理原告任荣华诉被告宋月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0****6017)、李娟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6002)、常州市金坛明珠稀土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4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任荣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任荣华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附:承办法官潘逸鹤,联系电话0519-82399660,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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