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郭艺彬: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恒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温德琼诉被告张杰、郭艺彬、李伟祥、杨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95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张杰立即给付拖欠的柴油款118030元;并以11803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直至付清时止;二、其余三被告对上述诉讼清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5月21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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