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卫琴、杨爱明:
原告孙正飞诉被告陈卫琴、杨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卫琴、杨爱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孙正飞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正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陈卫琴、杨爱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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