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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国祥诉被告周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3/29 17:13:51 浏览次数:154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周兴平:

    原告宋国祥诉被告周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周兴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宋国祥返还752500元并承担以752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6元,减半收取计5663元(原告宋国祥已预交),由被告周兴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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