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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芳诉被告姚卫庆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3/29 17:15:53 浏览次数:1476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姚卫庆:

    原告周芳诉被告姚卫庆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准予原告周芳与被告姚卫庆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周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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