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刘国忠诉被告杨小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3/29 17:16:42 浏览次数:142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杨小青:

    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忠诉被告杨小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31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8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3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3.45H十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6月11日上午9时2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