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双剑:
原告青岛合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双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9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双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合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本金103825.82元、利息2500.27元、罚息158.06元,合计106484.15元;二、被告王双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合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03825.82元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被告王双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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