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鑫铭管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杨诉被告常州市鑫铭管业有限公司、王付军、任杰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92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03678元,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3年8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就被告一对原告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6月12日上午9时15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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