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福美: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福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32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7529.26元,截止2024年2月28日的逾期利息3830.4元、罚息1262.84元、复利292.52元,暂合计为52915.02元,并承担自2024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的利息、罚息、复利;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6月06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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