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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虎娣诉被告彭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陈廷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3/19 14:41:35 浏览次数:69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宁支公司:

    原告韩虎娣诉被告彭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陈廷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彭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韩虎娣损失人民币2284.16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韩虎娣损失人民币66627.52元。三、被告陈廷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韩虎娣损失人民币81853.64元。四、驳回原告韩虎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3060元,合计人民币5010元,由原告韩虎娣负担814元、被告彭袁负担64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854元、被告陈廷凯负担2278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已由原告缴纳,各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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