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
原告李木忠诉被告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李木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李木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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