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倪逢:
原告胡伟娟诉被告姜国芳、周永兴、第三人倪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8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姜国芳、周永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伟娟借款本金17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伟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5670元,由原告胡伟娟负担600元,被告姜国芳、周永兴共同负担50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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