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胡伟娟诉被告姜国芳、周永兴、第三人倪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4/7 17:04:53 浏览次数:128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倪逢:

    原告胡伟娟诉被告姜国芳、周永兴、第三人倪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8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姜国芳、周永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伟娟借款本金17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伟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5670元,由原告胡伟娟负担600元,被告姜国芳、周永兴共同负担50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