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中辉: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胡中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8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胡中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3900元;二、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中辉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胡中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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