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5446号
韩卫平、程卫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诉韩卫平(身份照号码3204221969****3937)、程卫珍(身份证号码3325261975****6725)及颜建平、钱英美保险代为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韩卫平、程卫珍给付保险代偿款人民币365939.48元;颜建平、钱英美对韩卫平、程卫珍给付保险代偿款人民币365939.48元内所不能偿付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竹云、人民陪审员陈杰灵、华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2月9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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