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四儿:
原告印友良诉被告吴四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吴四儿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印友良支付劳务工资人民币7320元。二、驳回原告印友良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吴四儿负担(该款原告印友良已预交,被告吴四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迳付原告印友良)。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0元。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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