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冯军:
本院受理原告储菊仙诉被告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16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50000元人民币;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5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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