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万辉:
原告汪国荣诉被告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91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汪国荣撤回对被告万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已减半),由原告汪国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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