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志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原告常州卡斯特铝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志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常州志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常州卡斯特铝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85754元,并以85754元为基数承担自2023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常州志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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