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5445号
沈卫军、张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诉沈卫军(居民身份照号码32048219811****0817)、张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3827)及葛俊华保险代为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沈卫军、张云、葛俊华给付保险代偿款人民币351125.95元,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竹云、人民陪审员陈杰灵、华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2月9日10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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