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国庆:
原告徐国荣诉被告王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徐国荣损失人民币25906.46元。二、驳回原告徐国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国荣负担88元、被告王国庆负担250元(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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