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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晶诉被告赵力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4/11 18:39:13 浏览次数:52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赵力方:

    本院受理原告刘晶诉被告赵力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57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赵力方向原告刘晶立即支付欠付货款1262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6月18日上午10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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