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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林军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三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4/11 18:39:34 浏览次数:517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三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林军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三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72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赔偿金坛区北环西路78-28对门小屋及家具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约20平方的房屋能看住生活酌情赔偿家具的一些杂物。价值20万元起。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6月04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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