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司琼诉被告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38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元(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减去已归还的利息,金额暂计为14247.87元),合计金额暂计为44247.8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6月12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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