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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亚俊诉张卫军、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2 16:39:53 浏览次数:6144

   

(2016)苏0482民初3943号

张卫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亚俊诉张卫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0517)、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张卫军、刘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亚俊借款9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至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张卫军、刘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               

 

二 ○ 一 六 年 十一 月 二 日

 

附:承办法官潘逸鹤,联系电话0519-82399660,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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