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玲芝、李煜琪:
原告赵俊诉被告李生富、蒋旭琴、王玲芝、李煜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李生富、蒋旭琴、王玲芝、李煜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李欢的遗产范围内返还原告赵俊借款本金49382元及利息(计算至2023年12月27日的利息为76元;自2023年12月28日起的利息,以493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赵俊负担7元,被告李生富、蒋旭琴、王玲芝、李煜琪负担5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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