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静:
本院受理原告倪云诉被告赵鸣、吴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58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撤销被告1与被告2之间2023年4月11日的车辆买卖协议(转移登记)并恢复登记到被告2吴静名下(见行驶证)。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6月06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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