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陆小军:
原告李伟才诉被告陆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陆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伟才劳务费人民币1245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45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元,由被告陆小军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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