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锁兵:
本院受理原告周留铭、庄金美诉被告江苏金鼎玻璃有限公司、王锁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82号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05月30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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