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13民初1195号
周宇:
原告倪紫嫣诉被告周宇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不准予原告倪紫嫣与被告周宇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倪紫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