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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于鑫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4/16 17:31:26 浏览次数:102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于鑫:

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于鑫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于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偿款人民币32413.9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1341.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以4166.6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以1069.19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以2549.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以251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以1114.6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以14019.6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以982.6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以4657.2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二、被告于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人民币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于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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