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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金生诉被告姚来洪、宋德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
发布时间:2024/4/30 17:32:48 浏览次数:1291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姚来洪、宋德莉:

    本院受理原告许金生诉被告姚来洪、宋德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82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520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6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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