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华之誉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楼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华之誉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常州华之誉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楼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97562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0元,由被告常州华之誉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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