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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跃华诉被告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4/30 18:12:06 浏览次数:1561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鞠群:

本院受理原告刘跃华诉被告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27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鞠群归还原告刘跃华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还清为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4倍利率计算)。2、要求被告鞠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6月25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派出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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