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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生华诉被告李建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4/30 18:14:21 浏览次数:152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周生华诉被告李建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90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619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按年利率3.45% (LPR)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7月10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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