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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金炳诉被告施杰浩、祝羊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4/30 18:15:00 浏览次数:1871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施杰浩:

本院受理原告袁金炳诉被告施杰浩、祝羊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36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款项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6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派出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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