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沙际柱、胡维兰:
本院受理原告毛锁二诉被告沙际柱(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67****4039)、胡维兰(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66****4067)、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毛锁二事故损失人民币120000元;二、被告沙际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毛锁二事故损失人民币67188.5元;三、驳回原告毛锁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6元及鉴定费3320元,由原告毛锁二负担456元,被告沙际柱负担71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6元。
特此公告
二O一六 年 十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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