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亚东:
本院受理原告许网保诉被告史建军、李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98号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6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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