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4258号
周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蒋爱琴、周云诉被告周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4938)、穆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4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周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两原告蒋爱琴、周云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驳回两原告要求被告穆小君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周建平负担(此款两原告已预交,被告周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
二○一六 年 十一 月 五 日
附:承办法官胡哲,联系电话0519-82399603,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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