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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金坛区建昌华兴家具厂与扬中市锦源休闲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4/18 9:53:44 浏览次数:47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宇:

    本院已受理执行金坛区建昌华兴家具厂与扬中市锦源休闲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13执异9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2024)苏0413执异90号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追加刘宇(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007163378)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刘宇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与扬中市锦源休闲会所一并向申请执行人金坛区建昌华兴家具厂履行本院(2023)苏0413民初9259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未申请复议的,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逾期未提出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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