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13执异57号
刑长春:
本院在执行王小惠与邢长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袁粉兰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请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24)苏0413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异议人袁粉兰的异议申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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