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13民初482号
钱程:
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钱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钱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645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1645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被告钱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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