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云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粉庚诉被告张云兵、谭乃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75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报酬款36000元、交通费1600元,合计37600元及利息(利息以376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7月25日下午14时15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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