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13民初3727号
张辉:
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置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张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72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666.94元(以本金35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2年08月11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次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 被告赔偿原告实现合法债权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如有则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7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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