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13民初3639号
王郜云:
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郜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63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本息人民币7440.34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资金占用费共计841.26元(资金占用费以7440.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3年0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目前暂计至2024年01月04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7月24日上午10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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