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13民初3373号
祝延平: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祝延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37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7907元、利息4873.1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402.68元,其他费用447.9元,以上合计25630.74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暂截止2023年08月27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且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履行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7月24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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