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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华城芬芳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张军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5/17 17:49:24 浏览次数:1092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13民初3233号

张军马: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华城芬芳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张军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23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2371元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7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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