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梁粉其:
原告张筛扣诉被告梁粉其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不准予原告张筛扣与被告梁粉其离婚;二、驳回原告张筛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筛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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