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秋华:
本院受理原告任继永诉被告徐秋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97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30000元以及利息暂计2106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6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16001元,按照LPR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为5059元),本金加逾期利息暂共计510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7月17日上午9时45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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